vendredi, janvier 23, 2009

法國十月《文化經濟的新框架-自文化產業到創意產業?》研討會內容的簡介彙整

在法國擔任歐盟主席國的六個月中,法國文化暨通訊部的研究、展望與數據科於十月二日在布朗碼頭原始人文美術館(musée du quai Branly)中舉辦了一場為期兩天的研討會。以《文化經濟的新框架-自文化產業到創意產業?(Nouvelles frontières de l’économie de la culture - Des industrie culturelles aux industries créatives ?)》為名,該會邀集近二十幾位來自歐盟各國的經濟、社會、人文學家與專業領域人士,探討文化與創意產業今天的發展與困境、未來展望、以及政府公權力與文化政策制定的責任與角色。
如果說這場研討會因為多國籍演講人士的特色(其呼應著歐盟本身多國組織的特性),讓許多議題在討論中時而讓人清楚地發現到因為人文地理文化特色的不同,其中矛盾甚或對斥的立場也不時出現,然這個現象相對地也意謂著一種各地通用,最好的文化政策事實上並不存在。而另一個在本研討會中最受關注的議題則是數位科技與數位化社會對於舊有文化與創意產業之經濟結構所帶來的轉變、以及對於智慧財產權、藝術家與創作者的收入所造成的影響。此一議題正好呼應法國文化暨通訊部近期針對網路盜版下載行為所擬定的一套名為《創意與網路(Creation and internet Law)》法案;還有自新春一月五日開始實施,強制法國公家電視台自晚上八點以後的節目將全無廣告,以減少電視文化受廣告污染的禁令。
然筆者並非文化政策的專家,因此本文並無意針對這場十月舉辦的研討會提出深闢的分析與見解,而是從一種記錄整理的態度,並呼應法國最近發布的這兩項針對電視與網路的新政策(它們剛好也是研討會的主要議題之一),點出歐洲對此一產業尚存的多元觀點與詮釋。

文化與創意並非同等
在第一場研討會當中(十月二日早上),來自布魯賽爾維薩里大學的卡提亞.塞吉斯(Katia Segers)分別以時程表與數據提出了一種同心圓式的分類方式。她指出從1945年到1975年可視為是歐洲初期的文化產業時代,其中又以視聽媒體(audiovisual)與資訊(information)產業為主。在這個階段,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與歐洲針對媒體與文化政策所採取的不同做法,前者主要朝向自由市場的走向,而後者主推政府介入干預的保護政策。隨之而來的則是1976年到1995年,主要以自由化、民營化、國際集團化,同時擴張並造成市場切割(market expansion and fragmentation)為特色的階段。隨之則進入自1995年到2005年,主要以複雜化(complexity increasing)、數位化(digitalization)、經驗經濟興起(emergence of the experience economy)、文化與休閒之對立模式形成-家庭娛樂產業(home-entertainment industries)之於集體戶外經驗產業(collective outdoor experiences)-的階段。
如果卡提亞.塞吉斯看來相當具經濟社會學之精密數據基礎下所發表的報告尚存許多難以釐清的模糊地帶,正如學者自己所言:「長年以來,總是有些產業同時是文化產業也是創意產業...這隨著一國的人文地理文化,甚或國家形象的不同會有差異,如法國的美食...」。然來自澳洲麥克里大學的大衛.索斯比(David Throsby)的發言看似就相當清楚,但有過於簡化與觀念化的疑慮。他認為文化與創意產業之間的確有所不同,那樣的不同就如文化與創意之間是不同的,前者的概念指的是一種整體性,分享性生活,傳達的是一種「象徵性訊息(symbolic messages)」;而後者指的是一種概念(idea)的產生能力,一種解決問題的新想法,傳達的是一種「象徵性做法(symbolic makings)」。簡言之,文化產業可視為是更為廣泛的創意產業下的分支之一。

非創意不可?
上述的分析正好讓接下來的兩位發言人,來自英國格拉斯哥大學的蘇珊.加洛維(Susan Galloway)與來自義大利杜林大學的華特.杉塔加塔(Walter Santagata)分別針對英國的創意產業政策與蘇格蘭的大眾媒體現狀,指出創意與文化會依據不同的人文社會而產生不同的相對關係。蘇珊.加洛維首先指出英國於1977年所推動的「創意產業」政策主要是以後工業智識時代(knowledge economy of post-industry age)為經濟藍圖,基於一種實用主義標準來決定政府預算的運用,進而高度犧牲掉傳統學院藝術而強調「創意」的重要性。這樣的做法在今天引發出許多不同的問題,即當「創意產業」成為智識經濟中的一項積優股,而全部的政策也均圍繞這點發展,相對地會創造出一種愛國精神似的文化氣氛,在其中藝術家的地位與創作自由則受到壓抑。她並舉蘇格蘭過去報章雜誌媒體與出版業的狀況,為了附依政府的愛國策略,富饒的多元文化與藝術創作自由的重要則完全被忽略。
華特.杉塔加塔則認為當今具有五種文化政治做法:毀滅、忽視、混合性、保存與創造,其中又以「保存(Conservation)」有日益的重要性。他並認為相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已發展國家通常更具足夠的科技技術得以保存文化。關於「創意」,他視其只是一種手段與工具,卻不是目標與結果,並具有兩種不同的模範:為了創新(innovation)的創意與為了社會品質(social quality)的創意,並強調「創意」隨著地理人文社會的不同也會衍生出不同的面貌。
本研討會第一場的四位與會學者分別從歷史、經濟與社會學的眼光試圖釐清所謂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之間的交集與相互影響,接下來三場的發表則大多數圍繞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之後,對於資訊媒體經濟(information media economy)、通訊、電視與廣告、音樂、電影、出版與著作權的議題。

數位時代的衝擊一:資訊媒體、電視與通信經濟
來自英國開放大學的理查.科林斯(Richard Collins)透過英國報章雜誌的例子指出數位科技與網際網路造成傳統報紙的銷售大幅減少、報業市場的重新整合、進而引發廣告市場結構的改變,而在同一時間也引出多元化、混合式視聽資訊產業與新的兢爭市場...等。在其中幾個特別值得注意的特色如與讀者互動的新論壇網站、資訊式部落格、更專業化的資訊網站的興起(如科技資訊網站、運動消息網站...等)、以及最後,也最重要的是,免費取得資訊的消費管道如metro免費報紙、維基百科(wikipedia)或google網站。
所謂的免費報紙是歐洲幾個大都會中可見的一種新型態資訊消費管道。完全依賴廣告為生,該內容的撰文與編排品質在一開始曾被同業批判是一種即拋性的資訊,只轉述其它報紙或提供毫無深度的報導與資訊,且通常有許多筆誤,不具專業水準。然而有趣的是,這類的地鐵報紙至今卻擁有相當大的閱讀率,這樣的現象事實上正好呼應著民眾閱讀網路資訊的新習慣,一位法國學者就曾說過:「網路的高度發展其實提升了民眾的閱讀習慣,人們上網隨時隨地都在閱讀,這是一種新興的社會現象。但同一時間,我們也發現到民眾閱讀的速率同時加快,從一種「求知(obtaining knowledge)」的態度逐漸轉向一種「得知(simply informed)」的態度,這點也可解釋文章內容品質降低的現象。當人人都可以當記者或作家時,那專業的定義也日漸模糊,自此相對引發的當然也是該產業的轉型。
而同樣的問題似忽也存在於電視視聽與廣告領域之中,但有著更複雜的結構。首先是專門依賴廣告的免費電視台與廣告較少,但娛樂內容品質較高的收費電視台之間的不同,前者比起後者受到收視率,即廣告效應的影響較大,該市場的競爭也更強勁。然隨著網路電視的興起,以及通訊品質的提高,電視公司看似也面臨了新的挑戰,其中除了有網路公司之外,而且隨著手機科技的日益成熟,電信產業也開始提供同類型的視聽節目服務,就舉法國電信公司(Orange)的例子,它除了去年拿下多項足球賽的首播權之外,並也跨入電影產業,成為部份電影幕後的製片商之一,以取得該部電影上映的首映權。而這些投資正是該公司尋求提高其網路與手機行動通訊服務佔有率的策略之一,而這樣的現象相對地當然也引發了視訊視聽與廣告產業結構的改變。

法國新公共電視法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法國自新春一月五日開始實施,強制法國公家電視台自晚上八點以後的節目將全無廣告,以減少電視文化受廣告污染的禁令。眾所皆知,在許多國家的眼中,法國的文化政策有別於英美的自由市場政策,一貫採取一種所謂的保護政策。然而去年年底當此一法令發布之際,卻也在法國社會中引發了不少的爭議與罷工活動。整體來說,據市調顯示,大多數的法國民眾(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均同意政府的決策,然在同一時間,它們也質疑政府的財務承諾。換句話說,法國五家公共電視台晚間廣告的進帳理應由政府負擔,目前法國政府提出的方案是以稅收的方式來彌補,即同時提高私人電台的廣告收入稅,外加提高年度電視視聽稅。然這樣的方案目前在公共電視台工作人員的眼中看來尚且不夠完整。再加上伴隨著此一法令,法國執政黨並提出公共電視台主席未來將由總統直接任命的建議,因此重整公共電視台與裁員的消息也塵囂而上,整起事件瀰漫著法國政府試圖收回公共媒體,干預過度,以及引發廣告市場的轉變,反而優惠了私人電視公司的疑慮。

數位時代的衝擊二:音樂、電影、出版產業
而數位時代對於音樂、電影與出版業的影響看來更大,其中最重要的當然就是盜版下載的問題。來自奧地利維也納音樂與表演藝術大學的彼德.楚穆克(Peter Tschmuck)就針對數位網路指出新型態的音樂產業模式,其中包括大型跨國音樂公司的沒落、單一唱片產業轉型成多元化音樂服務產業、樂團或音樂家的自主權提高與不知名歌手的明見度提高、以及消費者參與度的提高。並舉出幾個實際例子,如巡迴表演取代了傳統唱片銷售的收入,進而提升演唱會經營與經紀公司的產業。而在傳統音樂領域當中,倫敦交響樂推出自己的唱片品牌,而維也納交響樂則與一間瑞士市場經紀公司簽約合作以發展國際市場...等。
與會者最終特別強調出盜版下載對於這幾個產業所造成之無法彌補的傷害,不論是音樂、電影或出版業。在目前的發展當中,套餐式或零售式合法下載網路商店模式可視為是該產業的未來消費型態。這點從網路上存在的許多mp3音樂消費網站如iTune、Jamendo風行全球的現象即可一端,而同樣的模式也存在於線上電影出租的市場中。
然而,如果說民眾可以很快地捨棄傳統視聽的CD唱片與DVD光碟播放格式,毫不猶豫接受數位化檔案式的格式,因為相對付出的費用也較低,但這樣的現象看似在出版業中還不成主流。這其中除了與文字播放系統的技術尚未成熟的原因有關之外,然最主要的原因或許在於人們和書籍的關係與和音樂影像的關係在本質上有著相當大的不同。無論如何,自本研討會,我們可以發現到的是以文字創作的領域來看,歐洲不同的國家之間有著相當不同的政策與作法,其象徵的也是一種不同的產業管理理念。在此我們就簡單舉出英國與法國之間的不同,前者一如世上大多數的國家一般,採取的是一種開放市場的運作模式,然法國則是採取一種保護市場的態度。也就是說,雖然零售書的基本定價是由出版社所定的,然英國的書店或零售商有權可以決定銷售的價格;換句話說,大型連瑣書店得以透過大量進口所取得的優惠價格提供較低的零售價,進而取得市場佔有率。而這正是法國政府基於保護小型書店而立法的原因。法國規定新書在出版後的九個月之內,所有的零售商與書店只能提供最多百分之五的折扣(95折),以避免大型連瑣書店用低價惡性競爭的手法取得市場佔有率。在此我們不試圖詳細比較不同國家的法令對於出版業帶來的影響,然值得注意的是基於法令的不同,作家與出版社的關係也會間接受到影響。總體來說,開放市場因為投資報酬率與市場競爭壓力之下,通常賦與出版社較大的控制力與影響力;而相對地,在法國的法規下,作者看似具有較高的自主權與創作自由。

著作權問題
本研討會最後一場的座談則主要基於數位科技的衝擊,邀請不同的學家基於著作權之管理與收入做出探討。其中來自比利時列日大學的亞蘭.史托維爾(Alain Strowel)就針對Web 2.0免費視聽管道,Google網站或網路圖書館的例子,指出就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所謂的免費是不存在的。在創作、出版、享用三方之間,它們均牽涉到著作權管理的問題,一定會有一方需要去承擔所需的費用與支出,問題在於誰願意或需要去承擔?換句話說,在其中所牽涉到的正是創作者與製作者,製作者與資訊管道之間合作或合約關係。
而來自荷蘭鹿特丹Erasmus大學的露斯.托斯(Ruth Towse)則強調「著作權是一種與品質無關,具客觀特性,所有創作者自創作產生以來即被賦與的權力」。隨之,她並進一步指出不同於知名的創作者,默默無名的創作者基本上很難透過著作權的收入維生,並舉出實例指出當前創作者在面對擁有出版權的機構時(如製作公司),兩者的地位基本上還很不平等:一般創作者透過著作權得以得到的收入約是定價的百分之十到十五之間,這通常是源自當創作者在面對強大的跨國製作公司時,基本上就不具有足夠的談判籌碼所造成的結果。她並自此一結論提出兩項政策建議:即強調政府持續補助創作的重要性,還有著作權有效年限的重新評估。

法國立法抵制網路非法下載
雖然本研討會並未針對盜版下載與著作權等議題提出更深入的研究與建議,然法國文化暨通訊部一月初針對網路盜版下載行為所擬定的一套名為《創意與網路(Creation and internet Law)》法案值得我們在此著墨。該法規主要針對防止非法網路下載,以及保護音樂與電影產業而量身定做,提出一種網路監控的機制。簡言之,即是透過立法規範,進而要法國各家網路電訊公司在其網路服務中裝設得以偵測非法下載行徑的機組控制與管理:當網路電訊公司發現某使用戶(以IP網路地址辨視)有非法下載的行為時,它首先要先寄出一封警告信,以勸告的方式制止此一犯罪行為。在經過一段時間,透過第二次正式公函警告之後,如果該使用者仍持續非法下載行為,網路電訊公司將有權暫時中止該使用者的網路服務。
法國文化暨通訊部同時宣稱這項法規除了要抵制非法下載行為之外,同時也意圖推廣合法下載消費管道的發展,如電影新片在上映後,原本需要等到七個半月之後才可以出版DVD光碟片,但在本法令通過之後,這段時間將縮短為六個月,以加速合法消費的時程。此外,音樂製作公司與出版商同時也需同意去除數位檔案中隱藏的保護程式(DRM),讓使用者得以透過不同規格的隨身碟均可以聆聽買到的音樂檔案。這些配合性做法都將刺激並教育民眾養成透過合法下載管道購買創作作品的消費習慣。

後語
本研討會基本上還有針對其它文化與創意產業做出片面性的介紹,如設計、廣告、視覺藝術、旅遊休閒、電玩產業...等;此外,也同時針對歐盟部份文化政策的運作與成效做出簡單的介紹,如自1983年發起的「歐洲文化之都(European Capital of Culture)計畫」,法國大巴黎市「Cap Digital Paris Region數位產業推動計畫」、以及「電影與文化產業金融補助中心(Institut pour le financement du Cinéma et des Industries Culturelles)」。然在面對數位網路時代的新局面,這些議題看似並非是主辦單位與與會學者和專業人士這次主要關心的焦點,筆者在此並未特別著墨,但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透過網站得到進一步的資料。
最終,到底文化或創意是否是一國經濟版圖中的主要產業動力之一,這點從來自各國的學者發言中毫無疑慮是研究共識及基礎。然到底文化或創意是不是一門好生意?歐洲的觀察點與思考角度看來與亞洲或美式思維的出發點有所不同,正如法國經濟學家法蘭絲瓦.班納姆(Françoise Benhamou)-她同時也是本研討會的主要策畫人-在兩天的研討會後所下的結語:「數位的過程帶來了產業結構的改變,如出版過渡成為文字產業、唱片過渡成為音樂電子檔產業...等;而在同時強化著作權法的規範之際,我們同時也發現著作法的定義再一次被提出討論,並尚待清楚的定義釐清...。在這個消費者與製作者(創作者)的角色日漸模糊的數位世代下,三個課題看來值得關心文化與創意產業的你我持續深入探討與研究:
如何在保護政策與自由政策之下確保『多元性(Diversity)』(文化)的價值?
如何在當今消費者、製作者與創作者的新興互動關係中確保創作者與藝術家的權益與保障?
以及在面對全球化、國際化的競爭壓力下,歐洲各國如何確保國與國之間、國際與區域之間的平衡?並共同提出有效且平等的文化政策與法令措施?」

深入閱讀:
《文化經濟的新框架-自文化產業到創意產業?》研討會
www.jec-culture.org/
自網站中,讀者可以下載本研討會與會人士的英文版演講簡介

大巴黎市「Cap Digital Paris Region數位產業推動計畫」
www.capdigital.com/

電影與文化產業金融補助中心 - IFCIC(Institut pour le financement du Cinéma et des Industries Culturelles)
www.ifcic.fr/